狭义是指:学前教育是对3岁到6岁或7岁的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。广义是指:学前教育是指对出生到6岁或7岁的儿童所实施的保育和教育。
2006年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》则规定: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,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;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,可以推迟到7周岁。这表明我国当代儿童入小学的年龄是6岁或7岁。点击看图片
在学前教育研究和实践领域,“学前教育”、“幼儿教育”、“早期教育”、“幼稚教育”等概念常常交叉使用,那到底该如何区分这几个概念呢?
“幼儿教育”指对“幼儿”的教育,即对3到6岁儿童的教育。从外延来看,幼儿教育至多是狭义上的学前教育,不能等同于广义的学前教育。但是,由于目前我国学前教育的主体是招收3-6岁幼儿的幼儿园,因此,用幼儿教育指代学前教育有一定的合理性。
我国通常所讲的“早期教育”,一般特指对3岁前早期儿童的保育和教育,目的在于补狭义学前教育的不足。但是,从国际上通行的标准看,早期儿童包含了0-8岁的儿童,欧美ECCE的服务对象既是如此。因此,“早期教育”和“学前教育”两个概念是相互交叉的。
“幼稚教育”是我国近现代用来指称对学龄前儿童实施教育的概念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,在正式文件中一般使用“学前教育”一词代替“幼稚教育”。在港澳和地区,幼稚教育的概念仍有使用。
总之,学前教育、幼儿教育、早期教育、幼稚教育,乃至国外的ECCE等概念,在不深究内涵差异性的前提下是可通用的,但必须注意特定语境下各个概念的特殊含义及其所指。在学前教育研究和实践领域开展对话和交流时还要注意,各国学前教育及其机构的名称并不一致,以下资料卡片就展示了美国学前教育的不同名称。
学前教育的构成要素包括教育者、受教育者和教育措施,教育措施包括教育内容和手段,他们的关系如下:
广义上看,凡是以某种方式承担学前教育责任的人,都可视为学前教育者;狭义上,学前教育者是学前教育机构的教师、保育员等专职人员。
指学前教育活动中参与保育、教育活动并直接承受其影响的学龄前儿童,是构成学前教育的又一基本要素。
指联结学前教育者和学前受教育者的一切中介,包括学前教育的内容和手段。作为学前教育的基本要素之一,学前教育措施范围广泛。
学前教育活动中的“保”和“教”的内容,是学前教育者和学前受教育者共同运用的对象。“保”即保育、看护,主要是进餐、点心、睡眠、盥洗等日常生活活动;“教”即教育或教学,包括健康、社会、语言、科学、艺术等与身心发展相关的不同领域的知识、经验、活动等。
指学前教育活动开展的方式、途径、方法等。宏观层面,学前教育手段包括确保保教活动正常开展的各类制度、法律法规;中观层面,学前教育手段包括确保保教活动正常开展的物质条件,如设备、设施等;微观层面,学前教育手段包括保、教活动实施的具体途径、方式、方法,如通过一日生活活动实施保育活动,通过游戏、区角活动、集体教学等实施领域教育活动等。
在学前教育的基本要素中,学前教育者一般总是居于主导的地位,起着组织、领导的作用。但是,学前教育者这种地位和作用能否发挥,取决于他们能否尊重并发挥受教育者的主动性。学前受教育者一般总是居于受领导、受控制的地位,但是他们有自己的主动性、主体性,也是学前教育活动的主体,而非被动地接受保、教的影响。
学前教育措施是学前教育者和学前受教育者共同运用的对象,处于被运用、被接受的地位,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中介作用。研究学前教育各个要素的发展及相互关系,既是学前教育理论研究的基本任务,也是学前教育学建立的对象基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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